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