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