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