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路基铺垫、低洼地回填、堆坡造景、围海造地等需要利用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