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分类运输建筑垃圾;

(三)密闭运输,保持车辆(船舶)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副本;

(六)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