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八条已修改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二)分类运输建筑垃圾;(三)密闭运输,保持车辆(船舶)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四)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副本;(六)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