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