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