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坭兴陶土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