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