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