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采挖出的坭兴陶土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损失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