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等,造成坭兴陶土资源污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