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坭兴陶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坭兴陶土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