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采坭兴陶土;

(二)故意损毁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标志;

(三)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四)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等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