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坭兴陶土资源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开采地点、范围、期限及年度开采量。

坭兴陶土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越界、超年度开采量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