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