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政府的规划决策专业审议机构。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人选产生、任期、审议事项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