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现状地形图;(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