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