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