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