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