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位于镇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