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