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住宅和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住宅或者车库的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