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效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物业项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含楼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秩序和绿化养护;(三)负责房屋及自行管理区域内道路、方砖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四)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受理业主投诉和服务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