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验收后,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明细资料。开发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验收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