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及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查验:(一)质量监督、规划、消防、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电梯等配套设施及验收合格文件;(二)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移交协议;(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证明;(四)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