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及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查验:

(一)质量监督、规划、消防、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电梯等配套设施及验收合格文件;

(二)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移交协议;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证明;

(四)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