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等,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