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