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