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包括下列事项:

(一)聘任的岗位、工作量、工作量标准、聘任期限;

(二)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和纪律要求;

(三)工资和其他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奖金、假期、培训等;

(四)解聘、续聘的条件和程序;

(五)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