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