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