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