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的技术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