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