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申请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逐级报省红十字会批准。经批准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承担红十字会的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