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及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全额扣除。对境外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验放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