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