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教学设施,建设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对于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在实习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