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具体收费和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