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职业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克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