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应当优先录用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