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