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