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