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