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环保、安监、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