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