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对在档案征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