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各级财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